

离婚房产分割上诉状
作者:管理员 来源:本站 浏览:3009 发布时间:2012-02-27 15:49:25bet356真假_博彩bet356台湾_bet356客服邮箱 洛阳律师 离婚案件律师 电话0379-65616200手机13592093460徐律师
民事上诉状
上诉人:A,女,X族,XX年X月X日生,XX厂职工,原住XX市XX区XX村X区X栋X门XX号,现住XX市XX区XX家属院XX室,系被上诉人B前妻,电话:XXXXXX
被上诉人:B,男,X族,XX年X月X日生,XX厂职工,住XX区XX室,电话:XXXXXX,系上诉人前夫;
被上诉人:李C,男,X族,XX岁,退休职工,现住XX市XX区XX庄,电话:XXXXXX,系B之父。
被上诉人:韩某,女,X族,XX年X月X日生,文盲,住址同上,系B之母。
上诉人因离婚财产分割一案,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(XX)X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,现提出上诉。
上诉请求:
一、依法对家属院XX房屋及装修费用进行分割。
二、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X元夫妻共同财产。
三、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。
上诉理由:
一、家属院XX房产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李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要出资购买,并供上诉人、被上诉人B等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房屋,视为家庭购买的房屋,其中应当有上诉人的份额。
上诉人和被上诉人BXX年X月X日办理结婚登记后,为了两人筹办结婚,当做婚房,于XX年购买后,该房一直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B共同居住。当时。购买该房的房款共XX万元,除了被上诉人李C以旧房换新房折抵XX元外,剩余XX元房款、装修费用XX元、地下室购房款XX元及维修费用XX元,都是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B共同筹集支付的。
首先,一审中,上诉人提交的对被上诉人李C的录音证据,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李C承认购买该房时的主要出资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B共同筹集。
其次,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XX年X月X日被上诉人B向上诉人母亲D借款XX元的借条,也可以充分证明这XX元用在了购买该套房屋上,因为购买该房交纳首次房款XX元的时间是XX年X月X日,即被上诉人B向上诉人母亲D借款XX元之后的第X天。
再次,XX年X月X日,上诉人和被上诉人B已经办理结婚登记,XX年X月X日被上诉人B才借这XX元,该借款首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如果不是用于购买该套房屋,作为夫妻一方的上诉人也不可能同意,作为债权人的上诉人母亲D也不可能同意。
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(民事审判第一庭)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第六十六条规定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、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房屋,视为家庭建造、购买的房屋,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。该房屋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。
所以,依据上述规定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分割,认定该房产中有上诉人的相应财产份额。
二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被上诉人B所交的存储性保险XX元,所买的股票XX元,XX年X月X日双方分居至XX年X月X日离婚期间,被上诉人李XX的收入XX元,依法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,应当予以分割。一审判决以只能证明B工资发放情况,不能证明目前存款情况为由,对上诉人所主张的B的工资不予支持的理由无法律依据。《婚姻法》第17条明确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、奖金为夫妻共同所有,目前存款情况只是将来执行的问题,与上诉人应该得到多少无关。
三、被上诉人B欠上诉人母亲DXX元,系夫妻共同债务,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依法也应当予以判决债务具体由谁承担。
此致
XX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上诉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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