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洛阳律师民事答辩状|债务纠纷问题
作者:管理员 来源:本站 浏览:2520 发布时间:2013-02-21 0:00:00
民事答辩状
答辩人:A,女,汉族,×年×月×日生,住×市×区×路×号院×号楼×单元×号。
答辩人针对反诉人B提起的反诉进行答辩如下:
反诉人B所主张其接受的C5万元转让债权根本不能成立,这5万元不是债权,而是C自愿代反诉人B所履行的债务。
1、答辩人不认识C,不知其是男是女,更不知道其何许人也,C凭什么要把5万元借给答辩人呢?如果C真的借给答辩人5万元,那么C应当持有答辩人亲笔书写的借条或欠条。否则其绝不可能在没有借条或欠条的情况下,将5万元巨款支付给一个其从没有见过面的陌生人。所以,反诉人B必须提供答辩人亲笔书写的借条或欠条,否则无法证明答辩人欠C5万元。
2、答辩人提供的银行支付凭证只能证明C支付给答辩人5万元,但是这5万元的用途到底是还款还是借款只能凭其他证据来旁证或印证。所以,反诉人B如果想证明这5万元是借款,其必须提供该5万元的借条,否则,无法证明是借款。
相反,答辩人有足够证据证明C支付给答辩人的这5万元用途是还款,并且是代替B还款。所以,答辩人才与C不认识。
谢黎是代替反诉人B履行车辆买卖合同的金钱给付义务,该5万元实际是C代替反诉人B给付的二手车交易款。
×年,答辩人购买一辆×牌××小轿车,车牌号为豫××,购车款76000元,连同相关税费、挂牌登记费用等,共花费98000元。
后来,答辩人与反诉人B达成口头约定,以76000元的价格卖给反诉人B。×年×月份,答辩人在××买房,反诉人B代为预付1万元押金;×年×月,反诉人B通过C,向答辩人支付5万元;×年×月×日清明节,答辩人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登记,反诉人B在交易大厅支付了剩余的16000元。通过以上三笔付款,反诉人B最终将76000元的二手车交易款付清。
事实非常清楚,5万元是反诉人B给付的部分购车款。在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,C作为第三人代替反诉人B给付购车款,答辩人予以接受,应视为第三人谢黎代为反诉人B履行了相关债务。B主张的五万元债权根本不存在,该五万元实际上是B给付的二手车交易款。
综上,被告为了逃避责任,子虚乌有,颠倒黑白。原告不欠C5万元,这5万元是C代反诉人B给付的部分购车款,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问题。B为了逃避责任,歪曲事实,将C代为履行债务粉饰成债权转让,其行为非常卑鄙。望法院以事实为根据,揭穿B的谎言,驳回反诉人B的恶意反诉。
此致
×市×区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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×年×月×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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